税金为零是否算纳税
留言时间:2019-07-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张##芳,2018年4月到合肥上班,在某公司任职,公司于2019年的4月注销,注销当月公司帮我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但当月没有交纳税款,打印的纳税记录显示为0。从4月往前推正好满12个月。听说个人所得税改革了,我4月收入就5000元,不需要纳税。请问我打印的纳税记录,房地产开发商售楼小姐说我在合肥的第十二个月没有纳税,要求我补税,但是我原先的单位已经注销了,新单位不愿意给我补,请问,在合肥市购买房子,开具纳税记录,单位代扣了,必须要纳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4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得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如果当月工资5000,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零纳税”情形下《纳税记录》的开具,“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