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
留言时间:2019-07-2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了项目贷款,借款合同的主体有是工程名称的,也有是是公司法人名称的。在贷后按期支付利息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主体是个人的利息发票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开具的名称(主体)是个人,开具的内容是“金融服务利息收入“,考虑第一次收到金额较大的电子普通发票,请教我们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利息收入的电子普通发票本身是否有效,名称是个人是否影响所得税前扣除的效率!如何解决,相关是税法依据是什么。期待你的回复,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9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取得个人抬头的金融服务利息收入发票不可以扣除,建议取得公司抬头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