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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餐饮业一般纳税人

09-30 餐饮业一般纳税人 我要评论

餐饮业一般纳税人

留言时间:2019-08-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一,本法规有效吗?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上述条款中“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对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来税是不公平的,其也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餐饮业不是最终消费者。

请解释,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3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已经失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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