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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业务合作营销的发票问题

业务合作营销的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提升我公司产品服务的知名度,与某白酒销售商签订合作营销协议,约定客户通过使用我公司的购物平台购买白酒,比方说85一瓶,我公司每瓶酒补贴5元给白酒销售商,客户实际支付80元一瓶,请问我公司这5元的支出是否可以是白酒销售商出具发票?出具销售白酒的发票吗?我单位能都否做宣传营销费用列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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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7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建议补充相关的信息,您单位是平台运营商还是生产厂家,是您单位从白酒销售商处购买白酒再销售给客户,还是白酒销售商直接销售给客户, 针对支付的5元,您单位与白酒销售商之间是如何约定的等。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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