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给我司开具的该土地款票据是否可以税务抵扣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财政局给我司开具的该土地票据(如附件),票据是否合规?我司是否可以用该票据进行税务抵扣?
附件
微信图片_20190903115352.jpg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第六条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制定。”
因此,纳税人据实取得符合规定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收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针对“是否可以用该票据进行税务抵扣”,由于无法判别您咨询的具体税种,建议您补充相关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