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公告第一条的理解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问:1、本条中将建筑与安装并列提出,是什么意思?2、是所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都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还是只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要分别核算货物与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0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包括纳税人销售所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