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与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不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在所得税单独处理?如果需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单独进行处理,该部分所得税是否和销售的农产品一样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