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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9年128号文答疑

留言时间:2019-11-0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财税2009年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其中这个代缴纳是什么含义?是否指无偿使用人承担最终纳税义务?产权人是否需要承担最终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代缴纳是指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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