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年128号文答疑
留言时间:2019-11-0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财税2009年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其中这个代缴纳是什么含义?是否指无偿使用人承担最终纳税义务?产权人是否需要承担最终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代缴纳是指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