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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佣金涉及的税种

09-30 佣金涉及的税种 我要评论

佣金涉及的税种

留言时间:2019-11-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展对外出口业务,需付给第三方境外公司销售佣金,i请问要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吗?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发生在境外与境内是一样吗?如代扣,如何计算及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附加税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因此,属于上述情形的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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