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返利的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A客户的加盟协议,A客户完成年度指标即可享受20%实物返利。某月A客户购货10万元,预估返利2万元。确认销售收入(或开具发票)时,借记应收账款--货款1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2万元、营业收入7.08万元(8万/1.13)、销项税额0.92万元。
年度结算时,若A客户完成年度任务,计提返利,借记预收账款2万元,贷记应收账款--返利2万元。若A客户未完成年度任务,借记预收账款2万元,贷记营业收入1.77万元(2万/1.13)、销项税额0.23万元。
A客户提取返利产品时,借记应收账款--返利2万元,贷记营业收入1.77万元(2万/1.13)、销项税额0.23万元。
请问,上述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
因此,实物返利增值税中应当视同销售。
实物返利的账务处理建议参考企业会计准则。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