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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我司实际买卖双方的出口合同成交条款是DDP条款,但是报关系统中没有DDP成交方式可选,请问企业该如何申报出口退税的FOB价?出口发票如何开具?

出口退税

留言时间:2020-12-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实际买卖双方的出口合同成交条款是DDP条款,但是报关系统中没有DDP成交方式可选,请问企业该如何申报出口退税的FOB价?出口发票如何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零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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