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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份额转让方、受让方要不要交印花税?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份额转让方、受让方要不要交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12-28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份额转让方,受让方要不要交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30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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