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如何解读
留言时间:2020-01-0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2月2日下发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请上海市税务局就以上第三条中表述的内容作出如下解释:
1、溯及既往时间上的适用规定期限?法律法规依据。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适用范围、概念如何定义?法律法规依据。
3、企业集团内单位范畴内是否包括关联方、法人、股东、法人或股东近亲属?法律法规依据。
注:我需要的是书面回复并加盖章,可以直接发到我的邮箱:646171638@qq.com 辛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通知执行前已处理完毕事项,建议按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可以理解为在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下,母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全资或控股等),享受该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业务处室答复)
本次答复为网站咨询回复,不能出具书面材料。具体上海市税务局答复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