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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企业年金所得税

09-30 企业年金所得税 我要评论

企业年金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1-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你好,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比例上限是否应调为8%?因为《企业年金办法》经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施行后,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应自2月1日起将扣除上限调整为8%了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建议纳税人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企业年金如属于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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