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享受简易征收的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享受简易征收吗
留言时间:2020-02-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针对疫情生产企业享受简易征收的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享受简易征收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