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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领导,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缴有2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土地增值税二手房是如何界定的?

2.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缴纳?具体缴纳方法和计算方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具体二手房定义在土地增值税文件中暂无详细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税款计算与您实际经营业务相关,建议您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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