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02-2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月计征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不属于上述情形,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