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额能否抵扣预缴增值税产生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留言时间:2020-02-2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平时按预缴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于近期办理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按财税(2018)80号文规定,允许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我司准备于下次申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直接从预缴增值税为计税基础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请问按文件规定,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建议您申报时在计税(费)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