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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09-30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我要评论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留言时间:2020-02-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属于制造企业,几年前搬迁至新厂房,老厂房购买时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但后来政府区域调整将老厂房划为商业用地,致使我公司无法出让土地,现老厂房一直闲置,政府也无力回收,我们每年还要缴纳百万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而且2019年我市政府区域规划将老厂房的土地由十级土地变为二级土地,我们缴纳的税额又多了很多!对于这类因为政府规划,土地用途改变,致使企业无法出让,现政府也无力回收,还要缴纳巨额税款的问题,请问有没有相关政策或者途径解决途径,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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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贵公司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优惠。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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