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
A公司持有C公司50%股权,B公司持有D公司50%股权,AB公司以持有CD公司股权注册成立E公司,ABCDE都为居民企业,且12个月不改变经营模式和股权结构,请问A/B/E公司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A、B以公允价格确定投资额,扣除计税基础后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E公司成为CD公司股东。
建议您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