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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安徽中石化电子发票的问题

关于安徽中石化电子发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安徽中石化按税务局的要求,推广电子发票。但使用过程中很麻烦,请问可以要求安徽中石化开具和原来一样的纸质机打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您反映的情况已记录反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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