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免费服务对应支出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1-01-2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
公司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了服务,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
1.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对应的人力成本投入产生的费用是否能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范围仅包括物品和现金,暂不包括服务。但服务捐赠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在12%的限额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