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工资总额
留言时间:2021-0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上年度的还是本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本年度为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应不超过本企业本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的5%。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