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跨区建安发票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1-01-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合肥市肥西县开发了一个小区,现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二张2015年以前取得的供电和供水工程的发票是合肥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经过多次协调他们都不愿意到肥西县代开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扣除吗?我们公司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