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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自然人出售使用过的挖掘机

自然人出售使用过的挖掘机

留言时间:2021-01-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自然人出售使用过的挖掘机,应当如何纳税?例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经营性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原值,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自然人可享受印花税减半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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