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统一清算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你好!按照安徽省土清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现就该条中统一计算的问题咨询下贵局,问题如下:对该清算比是按照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比一个比例进行清算,还是需要区分不计容的不承担土地成本后,对土地成本适用一个清算比,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另外一个清算比后再计算增值额。
按照汉语言的逻辑,统一只有一个口径,合并可以适用多个口径。
故咨询贵局对统一清算的口径是一个比例还是可以区分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清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