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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合同签约主体是公司,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但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方式,可有什么风险?

发票

留言时间:2021-01-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合同签约主体是公司,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但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方式,可有什么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所描述的前提不明确,涉及到涉税风险与管理风险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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