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可售面积且能办理产权证的车库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留言时间:2021-01-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某开发企业,开发产品中有独立车库共计5000多平米对外出售,该批车库有规划面积、有规划验收面积、有测绘面积,目前已全部出售且办理了产权证,国土部门对该批车库出具了不计容积率证明材料,请问该批车库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