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8号关于新冠肺炎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是否免税
留言时间:2021-01-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滁州安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上海三块智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派送服务,美团平台是提供居民生活服务的派送行业,符合文件的免税政策,我公司和美团签定的派送服务合同,2020年4月开始给上海三块开具增值税普通免税发票,1-3月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上缴税款。现本公司收到安徽省滁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单位不享受2020年的免税政策的通知,理由是开具发票不是针对个人开具发票,而是给上海三块开具的发票。如果本单位免税1-3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冲红从新开普通发票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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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