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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09-30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我要评论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留言时间:2021-01-2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自产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对方加工食品,增值税税率13%,对方要求开具抵扣发票,我如何开票给对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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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2.(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3.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可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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