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1-02-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由于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违约金是否是契税的计税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