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2021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2021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2-0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纳税人2021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2021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针对上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待后续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