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务分包给无运输工具的纳税人进项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1-02-1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承运运输业务时因车辆不足,将部分业务分包给自然人刘某(拥有一台货车),以及无运输工具的飞迅运输服务部(是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负责联系,组织车辆承运),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采购,提供全部燃油,运输任务结束后我公司取得刘某在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以及飞讯服务部自开的3%运输专用发票。请问1
.燃油是否能全部作为公司进项抵扣?
2.飞讯运输服务部开具的3%运输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公司进项抵扣?
3.上述业务有哪些纳税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