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2-2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
您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2021年我1月份扣了税,我提交的是年度自行申报的,当初app里没有我们公司名称。2021年2月20号公司需要我们从新更新扣税方式,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不要选择年度自行申报,那我1月份扣缴的税费能退回来吗?需要什么手续?为感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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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