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旧房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夫妻析产后,取得原配偶的房产,但购置时的发票为原配偶的,请问再转让时?房产证姓名,与购置发票姓名对不上,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第三,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留言所述情形,纳税人在提供充分必要证据条件下,在不能取得旧房评估价格情况下,可以按照财税(2006)2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0号相关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