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
留言时间:2021-02-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单位发票开据后在快递过程中丢失,对方单位不收盖章的发票复印件,要求重新开据新发票,否则不履行合同付款。能否登报申明发票丢失再凭双方说明作废原发票,开据新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处罚。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