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首套房,专项附加扣除将如何变更?剩余1套房(商贷),是否还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本人现共有两套房产,均为商贷。首套住房将于本年度4月将结清贷款并卖掉,名下只余1套房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信息应如何变更?是不是将首套房专项附加扣除变更为4月截止,剩余的1套房产还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附加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