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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个人转让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是原股东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要按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是否可以低价转让?

个人转让股权征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个人转让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是原股东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要按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是否可以低价转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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