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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1-20  10 : 38 来源 : 芜湖税务

芜税二稽公告[2021]2号

芜湖XXX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XXXGN77):

我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税二稽罚〔2020〕37号.doc),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均无法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XXX、杨XXX

联系电话:0553-3991722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税二稽罚〔2020〕37号

芜湖XXX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GN77)

经我局(所)对2017年12月接受常州XXX物流有限公司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协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公司2017年12月份纳税申报时,认证抵扣了没有发生真实业务情况下接受常州XXX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代码3200162130、号码为18279309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元一直没有作进项税金转出、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抵扣增值税990.99元和少申报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49.55元,处0.5倍罚款520.2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20.2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繁昌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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