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安排员工到分公司工作,总公司代缴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分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3-1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总公司安排员工到分公司工作,总公司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费用。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分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