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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

09-30 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 我要评论

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

留言时间:2021-03-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1.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是否要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是否需要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中予以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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