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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财税201578号文

09-30 财税201578号文 我要评论

财税201578号文

留言时间:2021-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主要是回收废旧塑料袋,通过高温溶解冷却后切割的产成品是塑料颗粒。我想请问像我公司生产的这种塑料颗粒,是否属于财税【2015】78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里面3.7中的再生塑料制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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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

   “3.7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

   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您可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和标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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