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房开企业代建老年活动中心,无偿交给社区,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安徽省税务局:房开企业代建老年活动中心,无偿交给社区,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房开企业代建老年活动中心,无偿交给社区,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1-03-2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是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

   “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