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售自来水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应由总包方承担。但自来水公司只能开3%的专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可以按简易计税3%开专票给总包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使用,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缴税。
一般纳税人(除自来水公司外)销售自来水适用税率9%,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