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石块经破碎、分筛后对外销售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4-0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A矿业公司从B矿业公司购入“*非金属矿石*块石",A公司对购入的矿石进行破碎、分筛后以“*非金属矿石*青石粉”、“*非金属矿石*青瓜子片”、“*非金属矿石*石子”等对外销售。
A公司以上应税行为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6%征收率后调整为3%征收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情形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