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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地产公司被查了!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 04- 07   08 : 4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4号

合肥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我局已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1~2014年账面反映预收房款收入分别为150302470.00元、139055971.00 元、157839718.00元、38994745.00 元,2010年开发产品已完工,按规定均应在当年全部结转申报为销售收入,2011~2014年实际申报销售收入分别为115672243.90元、103224558.00元、94660032.00元、194417852.34元,2011~2013年少申报销售收入分别为34630226.10元、35831413.00元、63179686.00元,2014年多申报销售收入155423107.34元。

(二)经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确认,截至2010年末,你单位预收账款余额应为98899449.30元,当年按20%计算的预计利润应申报纳税调增19779889.86元。2011年,以前年度预售收入98899449.30元应全部结转为销售收入,按20%计算的预计利润应申报纳税调减19779889.86元,实际申报纳税调减23606181.36元,多申报纳税调减3826291.50元,同时少申报销售收入98899449.30元。

(三)以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形式,将开发的房产过户到股东或相关亲属的名下,未结转销售收入。经统计,2011年4540212.00元,2012年9491847.56元,2014年15801257.00元;以买房送地下车位的销售方式送出车位273个,于2014年按每个车位10000.00元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未作收入处理。

(四)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09~2011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44617369.92元,经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确认,2009~2010年应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3677152.81元;本次检查,2011年允许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0940217.11元,已申报扣除19276185.89元,多申报扣除8335968.78元。

(五)在营业外支出里列支税收滞纳金、罚款,列支法院、检察院罚款等款项,申报未作纳税调整。2011年50048.05元,2013年2000.00元,2014年2059890.20元。

(六)2011~2013年发生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66365.80元、180888.70元、49850.00元,申报未作纳税调整,2011~2013年少申报纳税调增分别66546.32元、72355.48元、19940.00元。

(七)2007年、2008年,向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宝佳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友联发展物业有限公司等三个单位借款10740万元,按银行同期利率,发生利息费用合计22191600.00元,其中,2008年4228800.00元,2009年8064100.00万元,2010年4575700.00元,2011年3631000.00元,2012年为1692000.00元。经核实, 2008年、2009年、2010年发生的利息费用16868600.00元可在开发总成本中列支,2011年、2012年发生的利息费用分别为3631000.00元、1692000.00元,可作财务利息费用扣除。

(八)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你单位账面反映开发成本累计697862949.13 元,加上1号楼、7号楼材料价差17110000.00元,借款利息16868600.00元, 开发总成本为731841549.13元,总可售面积为203181.33元,已售面积200165.87平方米,可结转销售成本合计720980123.44元,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认定你单位2010年结转销售成本318991724.44元,2011~2014年应结转销售成本合计401988399.00元, 2011~2014年已售面积分别为41010.02006平方米、28056.93031平方米、29745.38021平方米、8479.77010平方米,经分年计算,2011~2014年应结转销售成本分别为153651128.11元、105120138.62元、111446207.99元、31770924.28元。你单位2011~2014年申报销售成本分别为66389360.19元、86818980.00元、68329845.84 元、163070673.10 元,2011~2013年少申报销售成本分别为87261767.92元、18301158.62元、43116362.15元,2014年多申报销售成本131299748.82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违法事实(一),应调增你单位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34630226.10元,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35831413.00元,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63179686.00元,调减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55423107.34 元;上述违法事实(二),应调增你单位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102725740.8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上述违法事实(三),应调增你单位2011年 应纳税所得额4540212.00元,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9491847.56元,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8531257.0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违法事实(四),应调增你单位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8335968.78元;上述违法事实(七),应调减你单位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3631000.00元,调减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6920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上述违法事实(五),应调你单位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50048.05元,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59890.2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上述违法事实(六),应调增你单位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66546.32元,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72355.48元,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9940.00元。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上述违法事实(八),应调减你单位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87261767.92元,调减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8301158.62元,调减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43116362.15元,调增你单位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31299748.82元。

以上企业所得税经分年计算,应调增你单位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59455974.1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4863993.53元;调增你单位2012年25402457.4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6350614.36元;调增你单位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20085263.85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021315.96元;应你单位调减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3532211.32元,当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38457.54元,纳税调整后所得应调整为-2793753.78元。2011~2013年应补企业所得税合计26235923.85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上述应补税款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合税稽撤〔2021〕1号

合肥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我局于2016年1月6日向你单位制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合国税稽处〔2016〕2号)。经研究,现决定撤销上述税务文书。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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