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7月行政处罚结果4
发布时间 : 2020-07-16 15 : 38 来源 : 宿州税务
行政相对人名称:XXX
行政相对人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XXX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税一稽罚〔202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申报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根据宿州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至2019年销售给安徽省X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水洗煤矸石情况与安徽省X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转包合同情况说明及你本人口供,你存在问题如下:
2011年你未申报装卸费收入1170000元(390000×3),2014年你未申报装卸费收入390000元(130000×3),不含增值税收入378640.78元(390000/1+3%),2015年你未申报装卸费收入1853352.39元(617784.13×3),不含增值税收入1799371.25元(1853352.39/1+3%),2016年你未申报装卸费收入1388136.00万元(347034.00×4),不含增值税收入1347704.85元(1388136.00/1+3%)。2017年你未申报装卸费收入60000.00元(20000×3),不含增值税收入58252.43元(60000.00/1+3%)。
(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你2014年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378640.78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1359.22元(税率3%),未申报缴纳。
2015年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1799371.25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3981.14元(税率3%),未申报缴纳。
2016年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1347704.85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0431.14元(税率3%),未申报缴纳。
2017年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58252.43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747.57元(税率3%),未申报缴纳。
小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07519.07元,未申报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2014年你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1359.22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11359.22×税率5%=567.96元。
2015年你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额53981.14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53981.14×税率5%=2699.06元。
2016年你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额40431.14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40431.14×税率5%=2021.56元。
2017年你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747.57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1747.57×税率5%=87.38元。
小计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375.96元,未申报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十届主席令第8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十一届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八条及《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宿地税函〔2013〕241号)第一条规定,你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适用1%随征率。
2014年你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378640.78元,个人所得税应随征3786.41元。
2015年你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1799371.25元,个人所得税应随征17993.71元。
2016年梅杰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1347704.85元,个人所得税应随征13477.05元。
2017年梅杰水洗矸石装卸费收入58252.43元,个人所得税应随征582.52元。
小计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5839.69元,未申报缴纳。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XXX2014年至2017年上述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07519.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75.96元、个人所得税35839.69元拟处以一倍罚款,即148734.72元。
处罚金额:148734.72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7月14日
公示截止期:2021年7月14日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0MB1883917R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0MB1883917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