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留言时间:2021-04-2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公司2020年和2021年均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2020年未做声明,未计提加计抵减。在2021年4月做的2021年的声明,请问2021年是否可以补提并抵减2020年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如果可以,是否还需补个2020年度加计抵减声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享受2020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补充提交2020年度加计抵减声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