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3-17 14 : 43 来源 : 宿州税务
XXX(纳税人识别号:342222******103612):
我局2021年3月12日向你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宿税稽罚告〔2021〕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正式文书请你到我局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宿税稽罚告〔2021〕4号.doc
地址:宿州市浍水路795号
联系人:黄勇、王刚
联系电话:0557--3928087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宿税稽罚告〔2021〕4号
XXX(纳税人识别号:342222******103612):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2020-0123号)安排,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派XXX、XXX对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二手房交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查结,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我局通过调查,你销售萧县XXX商铺存在少开发票,少缴税款行为,相关税款计算如下:
1.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缴增值税:
(商铺售价1270000.00-商铺买价840000.00)/1.05×5%=20476.19元,已申报缴纳11858.10元,少申报缴纳8618.0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额20476.19×5%×50%=511.90元,已申报缴纳296.45元,少申报缴纳215.45元。
3.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20476.19×3%×50%=307.14元,已申报缴纳177.87元,少申报缴纳129.27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20476.19×2%×50%=204.76元,已申报缴纳118.58元,少申报缴纳86.18元。
5.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1270000.00×0.5‰×50%=317.50元,已申报缴纳269.30元,少申报缴纳48.20元。
6.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含税收入=商铺售价1270000.00-增值税20476.19=1249523.81元,
房屋成本=2014年4月房屋购买价840000.00(1+5%×5)=1050000.00元,(卖房时开票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
2014年4月购买房屋契税=房屋购买价840000.00×4%=33600.00元,
扣除项目金额=房屋成本1050000.00+契税33600.00+城建税511.90+教育费附加307.14+印花税317.50=1084736.55元,增值额=不含税收入1249523.81-扣除项目金额1084736.55=164787.26元,
增值额率=164787.26/1084736.55=15.19%
应缴土地增值税=164787.26×30%=49436.18元,未申报缴纳。
7.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十一届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八项规定,201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1249523.81-房屋购买价840000.00-契税33600.00-城建税511.90-教育费附加307.14-地方教育费附加204.76-印花税317.50-土地增值税49436.18)×20%=65029.27元,已申报缴纳47259.94元,少申报缴纳17769.33元。
你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2.收款收据、转账证明复印件;
3.银行流水;
4.其他证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8043.62元。
综上,拟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拟对你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8043.62元。
以上罚款合计38043.62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