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与施工单位采用供应链融资方式,在结算工程款时,施工方将我司应付的利息开成工程费发票进行结算,现在税务局稽查,认为该项业务实质为借款利息,其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请问省局领导该项实质为借款利息的工程款其进项税能否进行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