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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与施工单位采用供应链融资方式,在结算工程款时,施工方将我司应付的利息开成工程费发票进行结算,现在税务局稽查,认为该项业务实质为借款利息,其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请问省局领导该项实质为借款利息的工程款其进项税能否进行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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